保办发〔2013〕57号
各乡镇党委、政府,县直各单位:
《保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查制度》已经县委、县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中共保靖县委办公室
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3年8月23日
保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查制度
为严肃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,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,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,根据《宪法》、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公务员法》、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审查制度。
一、审查对象
1.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公众人物候选人;
2.村(社区)“两委”干部候选人;
3.拟提拔重用、公务员录用等人员,拟授予各类荣誉称号的单位与个人;
4.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或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;
5.其他需要接受计划生育审查的单位或个人。
二、审查年限
1.个人的审查年限:拟提名为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公众人物、村(社区)“两委”干部候选人,拟提拔重用、公务员录用等人员,审查个人1990年1月1日以来的计划生育情况;拟评先评优的个人,审查表彰年度内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;拟评先评优的村(社区)“两委”干部,审查表彰年度内个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和村(社区)计划生育情况;拟提拔、重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,同时审查当年和上年度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情况。
2.单位的审查年限:主要审查该单位上年与当年或评选年度。
三、审查内容
1.个人审查:凡被确定为审查对象的,对其审查年限内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审查。审查生育(收养)情况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违法生育(收养)小孩的是否依法依规处理到位。
2.单位审查:一是审查单位审查年限内干部职工的违法生育(收养)情况。二是审查单位审查年限内计划生育工作是否被“一票否决”。三是审查行政村审查年限内是否被评为“三类村”或被“一票否决”。
四、审查程序
1.陈述制: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各级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公众人物、村(社区)“两委”换届候选人,对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产生的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候选人,相关部门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如实介绍被推荐人违法生育的情况。
2.送审制:乡级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社会公众人物、村(社区)“两委”干部候选人的计划生育审查由所在乡镇负责;部门内部评先评优的计划生育审查由各部门计生领导小组负责;县级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公众人物、县级(含多部门联合评选的)劳动模范、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,拟提拔重用、公务员录用等人员由有关单位初审后,再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审查领导小组审定,审查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五、审查机构
成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审查领导小组,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,县委、县人大、县政府、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,县纪委、县委组织部、县人口计生局、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。各乡镇、县直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审查机构。
六、审查结果的使用
经审查,对发现有计划生育问题的个人或单位,按如下规定处理:
(一)个人审查结果的使用
1.凡1990年1月1日以来有违法生育(含非法收养)行为的,不得提拔;不得组织提名为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公众人物、村(社区)“两委”干部候选人;不得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考入围考察对象;不得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或转为中共正式党员;
2.个人在审查年限内有违法生育(含非法收养)行为的,不能评先评优;
3.凡上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“一票否决”的单位,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提拔、重用,不能评先评优;
4.凡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评为“三类”村或被“一票否决”的,村(社区)“两委”干部不能评先评优。
(二)单位审查结果的使用
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。
1.单位审查年限内干部职工有违法生育(含非法收养)情况的;
2.单位审查年限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“一票否决”的;
3.行政村审查年限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评为“三类”村或被“一票否决”的。
七、其它
(一)违反本文件规定,有如下情况之一的,取消当事人的相关资格,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1.应申报审查而没有申报的;
2.申报对象故意隐瞒事实真相、弄虚作假的;
3.负责审查的部门未实事求是作出审查结论的。
(二)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(三)本制度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